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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委会诉常某荒山治理承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市属低山丘陵地区。1998年4月,为防治水土流失,加快荒山绿化,改善生态环境,原告某村委会与被告常某签订《荒山承包合同》,经营年限30年,至2028年4月止。合同履行期间,常某未依约履行果树栽植、改造嫁接、刨鱼鳞坑及造压谷坊等主要合同义务,未能达到防治水土流失、防止山洪水灾的效果,且擅自非法开垦某村委会的八块土地耕种。某村委会于2019年7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承包地及违法侵占土地,并赔偿三年经济损失13578元。

 裁判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某村委会与常某签订《荒山承包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加快水土流失防治,加速绿化荒山,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常某虽交纳了承包费,但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致使承包地区域大面积水土流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后其又擅自非法开垦某村委会的其他土地耕种,给某村委会造成经济损失。遂判决解除《荒山承包合同》,由常某限期返还承包地及违法侵占土地,赔偿三年损失13578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黑土高产丰产且稀有,被誉为“耕地中的大熊猫”。该省拥有广袤的黑土地,是我国重要农业生产基地。案涉低山丘陵区黑土层厚度薄、土质疏松、抗蚀能力差,水土流失对耕地有机质含量、地力、粮食产量有较大影响。被告虽交纳了承包费,但未履行防治水土流失、加快荒山绿化等主要合同义务,未能实现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的合同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对于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等严重违约行为,承包方有权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本案对于全面加强黑土地保护,推进黑土区周边荒山治理,防治水土流失,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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