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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时,该怎么办?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及安置制订具体方案,并进行公示。如被征地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1)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内提出异议。

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在公告期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2)在听证期间提出异议。

如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此时,被征地农民可在听证程序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修改,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既符合规定,也为大多数被征地农民接受。

(3)提起行政诉讼。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最终确定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根据该方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未签订协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组织实施。如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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