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2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况可依有无权限分两种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况有两种:
1.直接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
(1)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2)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3)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4)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5)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6)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7)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
(8)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
(9)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以土地问题为起因引发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如,利用职权在审批土地或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等工作中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等。这些违法行为虽未直接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但是违反了刑法、惩治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具体应当给予哪一种行政处分,由有权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根据违法性质、情节及认错表现决定。
以土地问题为起因引发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属于本系统自行任命的工作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予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而自己又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收到行政处分建议书后,应当根据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和职权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的监察建议,对违法行为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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