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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权的内涵

现行法律框架下,房屋征收制度的核心在于如何确定补偿,但房屋对于其使用人而言,不仅是一种财产,还有一种强烈的人权载体属性。我国历来都有“居者有其屋”的观念。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自行或被强制拆除其居住的房屋,其住房权必然受到直接侵害。因此,在房屋征收法律体系中,应当设置相应的制度,对相关主体的住房权予以保障。

结合房屋征收的特点,房屋征收中住房保障权的内涵包括:

第一,征收过程中,国家负有保障“居者有其屋”的义务。

因此,启动房屋征收活动,应当进行征收必要性的论证。即政府在决断是否进行房屋征收时,如果房屋征收的公益建设需要能够通过其他方式或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情况下得以实现的话,完全可以不必启动征收,或不拆除居住性质的房屋。

第二,改善居民住房系房屋征收启动的正当事由。

“居者有其屋”是住房权保障的第一层含义,但其还有更进一层的含义,即“适足住房”。因此,为改变旧有居住条件,促进适足住房权的实现,需要拆旧还新,当然也应纳入房屋征收启动的正当事由之内。

第三,房屋征收应当平等对待被征收房屋的使用人。

人们使用房屋有各种各样的形式,既可能是拥有所有权而自住,也可能是不具备所有权的租赁居住,如公房承租人,等等。房屋征收通过拆除被征收房屋,以取得被征收房屋占地进行建设,同时也剥夺了人们以被征收房屋为载体的住房权。因此,房屋征收不能仅从房屋的财产特性考虑补偿房屋所有权人,还应通过保障住房人的角度安置居住于被征收房屋之内的相关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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