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0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基本案情
张某是某林地监管站负责人,张某任职期间,其管辖范围内的一些村民提出占用部分林地的要求。此时张某并不太清楚村民所要占用的土地性质,也不确定这些土地的权利归属及是否经过相关政府登记造册。但张某还是作出了允许村民使用这片土地的决定,该行为属严重的越权批准。张某越权批准占用土地的做法,需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法律解答
越权批准占用土地是指地方政府或其工作人员为了眼前利益、局部利益而不顾国家长远利益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了国家土地管理工作的进行,而且还会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不清楚土地的权利归属和土地性质的情况下,越权批准占用耕地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越权批准占用林地会造成土地资源的不合理使用,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给国家带来经济损失,国家机关的相关责任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办事,依法办事,以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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