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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基本案情

某商贸公司与某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国土资源局将10947.4㎡的土地出让给商贸公司,用途为商业用地,出让期限为40年,用于商业街改造,商贸公司交纳出让金3481820.57元。该合同被某市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交还土地的决定》,责令商贸公司交还未按照批准的“商业街改造”用途开发使用的国有土地7617.2㎡。商贸公司诉称,国土资源局迟迟不办理7617.2㎡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登记,也未向商贸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商贸公司长期不按用途开发该7617.2㎡土地是市国土资源局不登记发证造成的,请求法院撤销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商贸公司交还土地的决定。法院判决维持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交还土地的决定》。

法律评析

某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机关,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监督。土地管理法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本案中,商贸公司与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出让合同,并且商贸公司已经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其可以使用该宗土地。出让合同亦得到了某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商贸公司持有市政府的该批准文件,即可办理房屋拆迁以及开工的有关事项。商贸公司认为国土资源局未给涉案土地登记、发证因而商贸公司无法对涉案土地动工建设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商贸公司与国土资源局在出让合同中约定了该宗土地的用途是商业街改造,商贸公司即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建设,其未进行建设属于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因此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交还土地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本案商贸公司向国土资源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按照经过审批的用途,如期使用受让土地,其未按期开工使土地闲置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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