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1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基本案情
老严劳碌一生,儿子小严终于顺利从大学毕业并考上当地公务员,拥有了一份稳定工作。事业稳定后,小严便开始筹划与女朋友结婚的事。在商量婚期时,女方父母突然强硬要求必须要有婚房才能将女儿嫁给小严。为了儿子终身幸福,老严只能硬着头皮向亲朋好友开口借钱,再加上自己的积蓄,好不容易凑够了首付。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小严终于和女朋友领了结婚证。谁知,合同签订过了半年,老严依然没拿到房产证,每次去售楼处询问,负责人只会互相推诿。小严的妻子觉得这是老严和小严合伙骗她,吵着要和小严离婚。无奈之下,老严只能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老严能否向开发商追究违约责任呢?
依法解析
要解决老严的问题,首先要清楚法律是否对房屋购买人到期不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情况作出了规定。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规定,当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九十日内,买受人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就是说,除了合同约定,法律也对开发商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作出了硬性的规定。
本案中,老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半年后,一直未能拿到房产证,开发商也并未解释原因或做出积极的补救措施。这种情况下,老严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开发商不仅需要尽快为老严办理产权登记,还必须按合同约定向老严赔偿违约金。
法律规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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