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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能一并纳入征收范围

征收实践中,因同一项目建设需要,有时可能要同时征收国有土地上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那么在确定征收范围时,能否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也一并纳入征收范围呢?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在征收对象、征收主体、征收程序以及所适用的法律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

其一,从征收对象看,前者的征收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一起征收;后者的征收对象是集体土地,地上的房屋则随着集体土地一并征收。

其二,从征收主体及实施主体看,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定程序作出征收决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而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甚至是国务院批准,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其三,从征收程序看,由于涉及土地用途的变更以及耕地保护等问题,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在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之前,原则上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因本身就属于国有土地,不存在农用地转用及审批的问题。

其四,从法律依据看,前者主要依据征收补偿条例进行,而后者的法律依据则是土地管理法。

因此,即便因同一项目建设需要同时征收国有土地上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也不能在同一征收程序中既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又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区别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分别实施相关的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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