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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与违法建筑的认定

在我国现行法上,违法建筑是不能登记的建筑,因而从严格执法的角度讲,所有的违法建筑都是未获登记的“无证建筑”。但在我国的拆迁实践中,却存在着一种错误的执法倾向,即把未获登记的“无证建筑”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从而达到不给予其任何补偿的目的。这种做法毫无疑问是犯了“扩大化”的错误。

“违法建筑不予登记”依现行法是成立的,但“未经登记的建筑就是违法建筑”的命题显然是不成立的。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该规定即明确了“未经登记的房屋未必是违法建筑”的规则。

此外,还须补充指出一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其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不予登记的情形才应当不予登记,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之下的低位阶法——如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司法解释等——规定了不予登记的情形的,则不得作为不予登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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