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8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基本案情
某水库是当地重要的备用饮水水源地,经省政府批复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张三等4人在保护区里建了一个养鸭场,对水库造成严重污染。当地检察院发现水库的水质长期维持在Ⅳ类或Ⅴ类,不符合国家Ⅱ类要求。
检察院向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环保局依法履行职责,依有关规定处理。收到检察建议后,环保局虽采取了相关整改措施,但履职不到位,整改和处罚不彻底。截至公益诉讼之日,水库保护区内仍有养殖场未拆除,水质状况仍然维持在Ⅴ类甚至劣Ⅴ类。
随后,检察院以环保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为由,向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收到起诉书后,环保局联合镇政府、水务局,对相关鸭舍及附属设施进行强制拆除,但拆除鸭舍后留下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问题,水库保护区内仍存在污染隐患。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环保局存在履职不全面、不正确、不及时的问题。但能及时认识到其未履行职责的违法性,在法院立案后积极采取措施,对张三在水库保护区内养殖的鸭舍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拆除,其行为应予肯定。遂判决确认被告环保局对张三在水库一级保护区内养殖家禽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环保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限被告环保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根据张三在水库一级保护区内养殖家禽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受案范围包含了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行使职责,会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该案既向社会公众宣传了环境保护和公益诉讼,也警示和督促提醒相关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职、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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